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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2107-2112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010-85870068 传真:86-010-85870079Add.2107-2112, Office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P.C.100738 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书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南市徽县伏家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3,896,30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32,898,74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审议变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议题 1:关于提名郭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题; 议题 2:关于提名石少军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题; 议题 3:关于提名王宁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题。 (2) 《关于审议变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议题 1:关于提名周世斌先生为监事候选人的议题。 (3)《关于审议调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核心管理团队签订的<业绩目标及奖惩方案之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法律意见书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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