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介绍,为加强上海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上海市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本市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的、以帐篷为主要游憩设施的露营地的管理要求,包括场地选址、场地经营、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即日起至5月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
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强上海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上海市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的,以帐篷为主要游憩设施的露营地。
第二条(总体原则)
本市帐篷露营地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文明健康、安全有序、融合发展”的总体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体验新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场地选址)
帐篷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及环评审批的露营基地,其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主题公园和存量建设用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帐篷露营地。
第四条(场地经营)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取得开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所需营业执照及食品等相关证照或许可,加强治安、消防、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各项规定,公示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切实落实防疫举措。
第五条(管理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应在帐篷露营地周边设置告示牌,明确帐篷露营地管理细则、开放时间、活动范围、咨询投诉渠道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做好动态信息调整与公布。除配套的公共设施外,鼓励有条件的场地管理机构为帐篷露营地提供需要的卫生间、生活用水、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自动售卖机等便民服务设施。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该场地主管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帐篷露营地属地管理责任,应落实好本区帐篷露营地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职责。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引导本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应落实好帐篷露营地在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保护、文明露营、优质供给、品质发展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安全管理)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防灾、燃气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强化汛期、极端天气的安全管理。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加强治安管理,鼓励在帐篷露营地安装摄像头等安全管理设备。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第七条(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验、登记入驻平台的帐篷露营地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证照等真实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
帐篷露营地生活污水应收集后集中抽运处理,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直排河道。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电等清洁能源的烤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有露营活动,禁止烧烤、洗漱、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露营垃圾需清理带走,禁止随意丢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配齐垃圾分类容器,实施分类收集投放。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管理机构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共同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并做好露营休闲游客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对违反噪声控制规约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露营休闲游客,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予以劝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管理机构应根据已开放帐篷区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帐篷区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面貌。
第九条(文明露营)
市民游客积极践行上海市“新七不”规范,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遵守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签署噪声控制规约及承诺,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积极践行“无痕露营”出游方式。
第十条(产业融合)
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与文博、演艺、美术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节事赛事活动,充实服务内容。鼓励露营与乡村资源、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融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配套餐饮、活动组织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第十一条(打造品牌)
鼓励帐篷露营地实施露营地建设与服务有关标准,加强标准引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产品品质,打造优秀露营地品牌。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鼓励各类媒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健康文明的露营旅游休闲消费观念,推广大众露营文化,培育大众露营市场。鼓励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节庆活动,树立海派帐篷露营地发展典型,提升露营休闲行业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基层治理)
帐篷露营地的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在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建立邻里利益共享机制,通过社会治理,减少社会纠纷。
第十四条(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示期意见反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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